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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无名有实的民法原则

2012-12-19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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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要求;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要求;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基本道德要求。

  公序良俗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在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且从立法技术上也不可能对该类行为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原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具有法律适用上的相对灵活性,因而对于确保国家社会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以及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立法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家中,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明确使用“公序良俗”的字样,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同样的含义和精神。一般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主要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危害家庭关系及违反性道德行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违法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暴利行为等等。公序良俗原则在具体的社会活动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会充分体现了一个社会整体所推崇的价值观,通过授予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克服法律规则模式的僵化性特点,追求实质正义,实现法律秩序与伦理秩序的沟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的实例在我国的司法中亦存在,如2001年,在四川泸州发生的震动全国法律界、被人们所称的“二奶”继承案(其实是第三者接受遗赠案),案中被继承者将自己的遗产赠与了婚姻第三者,配偶方在其死后拒绝交付,被第三者方起诉的案件。这本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遗产继承纠纷,然而在当前社会第三者插足婚姻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社会背景下,以及恰逢2001年婚姻法修订激烈讨论的前后时期,经媒体的广泛报道后成为全国瞩目的一个案件。最终,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被继承人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被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判定“二奶”败诉。由此案产生的赞成和反对的意见形成鲜明的对立,法学界内人士称之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从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公正的精神而论,法官根据社会利益做出了选择,以求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page]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民事法律尚未明确公序良俗原则,但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却反映了它的存在及其价值,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等客观需要将会更为凸显这一原则的社会功能。同时,公序良俗原则总是与一个社会的秩序要求和道德推崇紧密相连,其含义和具体表现也必将随着一个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从而也对适用法律的执法和司法主体对法律宗旨的把握与社会行为的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系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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