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争当监护人先经有关部门指定

2012-12-19 07: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弟遇车祸成植物人仨哥哥为代管50万元赔偿款打官司法院却不受理案情重演在大兴某村有张姓四兄弟。2003年,张四骑自行车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后张四的三个哥哥

  弟遇车祸成植物人 仨哥哥为代管50万元赔偿款打官司法院却不受理———

  案情重演

  在大兴某村有张姓四兄弟。2003年,张四骑自行车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后张四的三个哥哥与肇事方协商,张四共获得近50万元的赔偿。

  为成为张四的监护人,亲自保管这笔钱。张四的三个哥哥共同协商,在张一不情愿的情况下,张二和张三达成共识,确定由张二担任张四的监护人。张一对结果不满意,到法院起诉要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就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法院裁决。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未经指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行为是起诉前的前置程序。

  本案中,张四成了植物人,属于民法通则中的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争议,村委会应当为张四指定监护人。在村委会指定之前,法院不会受理此案。

  链接

  无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确定程序

  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08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