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非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6)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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