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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关系证明要怎么做

2021-05-1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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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亲属关系的形成主要来源于男女双方的结合,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双方的亲属自然也就变成了姻亲关系,但是近亲属只包括与自己血缘较近的亲属。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近亲属关系证明要怎么做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近亲属关系证明要怎么做

  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

  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近亲属关系证明要怎么做

  二、亲属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它一经法律调整,即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互有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亲兄弟姐妹等。当然,法律上无扶养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叔侄、甥等。仍可出于道义而相互扶助。法律上并不干预。我国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的亲属。他们负有相互间不得结婚的义务。

  三、近亲属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需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近亲属关系证明要怎么做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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