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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存折丢失近亲属能否取款

2014-01-20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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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A某因交通事故昏迷不醒,家人想将A某的退休工资取出为其治病,但A某在银行开户的工资存折已丢失。而银行规定,在存折丢失的情况下,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密码才能取出退休工资,其他人无法代为领取。...

  A某因交通事故昏迷不醒,家人想将A某的退休工资取出为其治病,但A某在银行开户的工资存折已丢失。而银行规定,在存折丢失的情况下,必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存折密码才能取出退休工资,其他人无法代为领取。A某家人多次与银行沟通,但银行仍坚持认为,在法院未对A某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宣告并确定其监护人的情况下,不能由他人代领A某的退休工资。

  对此,请教法律专家,此种情况下银行是否有解决办法?

  存款人遭遇特殊情况导致昏迷,如成“植物人”、重度昏迷等,存折丢失,亲属需要支取其名下存款时,这就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是存款人的行为能力问题。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当存款人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其可界定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再具有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能自己履行储蓄合同。在此情况下,需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然而,指定法定代理人需要经过法院判决等相关程序。同时,法律也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法定代理人不得处理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很难利用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准确界定,这是法律的难点之一。

  其次是代理支取存款的问题。当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只能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义务,不能适用代理法律关系。即使能够按照代理法律关系行使,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所以,即使存款人成为“植物人”等特殊情况,也不得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这是法律难点之二。

  再者,是法律风险的防范问题。银行对存款人自身出现的特殊情况很难准确查清,实践中也出现多起存款冒领案,冒领方法通常是先冒名挂失,后冒名领取新存单并且提前支取存款。如果不是本人来办理补领新存单出现冒领案件,法院往往以银行违反前上述人民银行规定为依据,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这也是银行实践中常遇到的法律难点之三。

  因此,处于上述法律难点问题的考虑,也就不难理解银行为何拒绝亲属代理办理新存单并支取存款了。当然,存款人及亲属很难理解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就会过多指责银行不近人情。在此情况下,如何平衡存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此事,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目前,有四种办法可解决此问题:

  第一种是由法院对处于昏迷的存款人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明确其监护人后,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存单挂失并补领新存单。这是目前最为稳妥的方式,但缺点是时间较长。

  第二种是由公证处出具法律建议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事实及亲属关系进行认定,银行根据公证处出具的法律建议书处理相关问题。此种方式时间较短,难点在于个别公证机关不将此类事项纳入公证范围,拒绝办理此类公证。

  第三种是由该存款人所在单位、社区直接进行监护人指定,由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相关问题。《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了简易的认定监护人的方式,此方法虽便利简单,但在实践中,该存款人所在单位、社区或村民委员会往往拒绝提供此类证明。此外,这些部门出具的材料公信力往往较低,容易出现伪造的情况。

  最后一种是由银行直接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实际需要特事特办,上门服务,为取款人办理新存折,支取存款。这种方式操作简便,可取得一定的社会效果,但费时费力,很多情况难以调查清楚,且可能存在诸如财产所有权纠纷的风险隐患。

  综上所述,银行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采取严格的审查措施,慎重操作,前两种方式风险较低,提倡使用;后两种方式,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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