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们添麻烦了。”“没关系,小孩在康复就是好事情。”近日,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紧紧拉着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2013年4月,四岁的小张随其奶奶到自流井区某酒店参加婚礼。午餐后,奶奶与友人在酒店内设的茶坊包间内打牌,小张在玩耍中站在靠窗的沙发扑向落地窗帘,结果从三楼跌落到二楼的平台,经住院治疗183天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因就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小张父母将某酒店告上法庭。原告认为正是因宾馆没有安装护栏,导致小孩从窗口落下;被告则认为在相对独立的环境内,小孩的安全责任应全部交由监护人,正是家长疏于照顾,才让小孩进入危险区域。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官在审理中指出,小张的奶奶作为小张父母委托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尽到应当履行的义务,放任小孩的行为,应当对小张此次受伤负主要责任;虽然事情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场所,但是酒店经营者对安全义务仍不能免除,对安全隐患没有做到足够的重视,负有一定的责任。承办法官以《民法》、《侵权责任法》为依托,将案情及相关法律关系释明后,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清。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当对小孩的所有行为负责;而公共场所经营者,如宾馆、商场等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时,不应该仅是张贴警示标志的形式,而必须采取实际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