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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案件成撤销父母监护权"第一案"

2015-01-1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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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幸运女童被好心人照料,准备上学张红是铜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去年该院介入此案后,张红等人一直在对小丽实施救助,该院的检爱基金此前已经为孩子捐助了2万元。案发时,小丽已经10岁,但从...

  幸运 女童被好心人照料,准备上学

  张红是铜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去年该院介入此案后,张红等人一直在对小丽实施救助,该院的“检爱基金”此前已经为孩子捐助了2万元。案发时,小丽已经10岁,但从没有上过学,由于她不具备入学基础,通过多方联系,一家民营教育机构愿意接受孩子,小丽目前也已经进入了该机构学习、生活。

  案发后,小丽始终不愿进社会福利机构,只愿意住在张兰家里。这一阶段因为进入培训机构,小丽平时主要住校,大约一个月回一次家。张红近期多次走访,发现孩子的变化很大。“刚看到孩子时,又黑又瘦,个子只有五六岁孩子那么高,见了人就躲”,张红表示,现在小丽不再那么怕生,不仅能跟她交流,而且会做出一些令人温暖的举动。她举例,一次到校走访时,小丽正在校园上课,当时老师带着孩子认识一些植物,小丽就利用挖红薯的动手机会,利用红薯藤蔓,给张红编制了一个草环。

  张红表示,张兰的丈夫平时在外面打工,家里还有一个比小丽小的女儿,夫妇俩对小丽非常疼爱,现在小丽已经喊夫妇俩爸爸妈妈。这段时间,张兰多次联系张红,称为小丽的文化课着急,因为小丽目前接受的教育主要是国学、礼仪等方面训练,接触到小学课程不多,张兰希望小丽能尽快地跟普通孩子一样,跨入学校校门。

  《新规》“首例案件”背后

  1 监护权之争

  照顾女孩的好心人想收养她,怎么才能得到女孩的监护权?

  除了交流孩子近况,张兰对张红说得最多的,是她和丈夫的一个担心:孩子的监护权。

  记者从铜山民政部门了解到,案发后,警方曾到河南焦作寻找过小丽的生母王某,王某已经成立新的家庭,不想生活被打扰。民政部门提供给铜山法院的起诉材料称,案发后,小丽生母对孩子不闻不问,构成了实际意义上的遗弃。

  张兰称,她和丈夫非常想收养小丽,但是如果他们得不到孩子的监护权,相当于埋下了一处隐患,只要小丽的生父服完刑或生母找来,他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孩子被带走。

  张兰这样的担忧,因为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让她看到了希望。

  铜山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姬广勇告诉记者,“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由于缺乏具体细则,在执行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新规实施后,用一个个具体条款,明确规范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北京大学教授刘继同形容,新规的实施,相当于“沉睡了近三十年的法律制度被重新激活”。

  2 谁来提出?

  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最大难点是“由谁提出”,之前规定的“相关部门”到底是谁?

  姬广勇表示,以往未成年人被监护人侵害,涉及到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中,到法院层面普遍存在立案难问题,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由谁提出”,尽管此前相关法规都有规定,但是提出主体均为“相关部门”,具体实施中,很难有部门可以作为明确主体。

  而《新规》27条明确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民政部门作为‘兜底部门’,在找不到其他主体部门时,它就必须作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主体部门。”

  3 哪些情形?

  父母打骂孩子也没什么大错,那究竟何种情形才能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其次,立案难还表现在“何种情况”,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骂孩子是父母的权利,究竟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孩子遭受侵犯,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新规》中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4 怎么恢复?

  撤销了监护人资格,还能申请恢复吗?哪些情形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刘茂通律师则认为,《新规》实施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最大的保护,但是也对撤销监护人资格坚持了慎重原则。第38条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刘茂通认为这样的条款,目的就是为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新规》有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但同时也对一些情形亮出了“红牌”——永久剥夺监护资格:(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文中张兰、小丽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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