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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与母亲对薄公堂 打起“监护权争夺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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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11:23
导读: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展开了一场争夺4岁男童小山(化名)的监护权大战。最终,小山的叔叔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保护了小山亲生母亲阮某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叔叔与母亲争夺男童监护权今年4月底,阮某上法...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展开了一场争夺4岁男童小山(化名)的监护权大战。最终,小山的叔叔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保护了小山亲生母亲阮某对亲生儿子的监护权。

  叔叔与母亲争夺男童监护权

  今年4月底,阮某上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儿子小山的叔叔杨某。阮某诉称,自己与小山父亲于2009年同居后,于2010年7月生育了小山,小山出生后一直跟随自己生活。2012年8月,小山父亲将小山抱回老家隐藏,不让自己与儿子见面。

  2013年7月,小山父亲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杨某还是不让自己与孩子相见,且擅自将小山的户口落户到其户籍中。无奈之下,阮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将小山归由自己监护。

  被告杨某却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虽然阮某与其兄长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山,但阮某已于2012年初离家出走,且兄长死亡后,其兄妹多方寻找阮某亦无果。2013年8月5日,为办理兄长丧事、抚养小山以及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的需要,小山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已指定其作为小山的监护人。

  此外,杨某还提交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事故发生之后,小山起诉交通肇事人员赔偿的案件中,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男童归母亲抚养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山系阮某之子,现其父死亡,其母阮某系小山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享有对小山的监护权。杨某未经阮某同意,擅自将小山落户到其户籍中,并以小山的法定代理人名义行使诉权的行为,已侵犯阮某的合法权利,阮某主张对小山的监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阮某没有监护能力,故小山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指定被告为其监护人的行为不当,被告杨某以此主张行使小山的监护权于法无据,福安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阮某对小山享有监护权;被告小山叔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小山交由原告阮某抚养。

  监护权是权利更是义务

  据本案的承办法官陈琼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二是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以及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当双方都有监护资格和监护能力并发生争议时,就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进步出发来进行确定。

  此外,《民法通则》第18条对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权是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义务与责任,两者统一不可分。小山的母亲有权利主张她对小山的监护权,法院判决小山归其抚养,正是保护她的合法权利。但同样的,她需要承担对小山的抚养义务,这是她的责任。”法官陈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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