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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儿子的房子前夫有权卖吗

2015-06-19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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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基本案情:

  2010年朱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王由王某抚养,4间平房归5岁儿子小王所有。离婚后朱某便外出打工,直到今年7月朱某回家时才发现,送给 儿子的房子被邻居张某圈到他家院子内,经了解得知前夫王某将房屋卖给了邻居。原来朱某外出打工不久,邻居张某向王某提出买房。王某称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其儿 子小王所有。张某遂劝说:“虽然给小孩了,还是你建的房子,小孩由你养,房子当然有权卖。只要你卖房,纠纷我解决。”于是王某便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 同,将儿子小王所有的房屋卖给了张某。怕朱某事后知道,阻止卖房,两人还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但朱某回来后还是发现了王某明租暗卖房屋的事实,便要求张某 返还房屋,张某不同意,朱某便以儿子小王的名义将前夫王某和邻居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朱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儿子小王所有,其对房屋已无处分权,虽然其是小王的监护人,但并不是为了小王的利益,因此不得处理小王的财产;邻居张某 明知房屋归小王所有,还恶意串通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小王的利益,遂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应该将房屋返还给小王,王某将房款退给 张某。

  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 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 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出国留学等,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孩子的监护权归父亲,父亲仅是孩子财产的代管人,而非财产的所有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故父亲不能任意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王某擅自卖房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小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朱某对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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