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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2013-05-10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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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监护,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公民或有关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公

  导读: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公民或单位,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人:

  一是父母;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顺序,是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组织等关系的远近而确定的。《民法通则》第16条中关于这种法定监护人可担任人员的排列顺序,应当视为担任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只要前一顺序有人可作为监护人,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改变不了他们皆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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