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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身份证 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

2012-12-19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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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钱在京买房居

  借钱在京买房居住 被诉还债 认为案子应移送老家被驳

  仅凭身份证 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

  基本案情

  小李向小张借钱在宣武区买了一套房子,由于一直未还钱,小李被小张起诉至宣武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而小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合同履行地因为在借条里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小李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是他的住所地,此案应移送武昌区的法院审理。

  因小李在宣武区买了一套房,法院工作人员就前去查看居住情况,小李正好在此房中居住。

  宣武法院驳回了小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史静说,本案是合同纠纷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小李提交的身份证只能证明他的户籍所在地,而不能证明他的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

  虽然小李户籍不在北京市,但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证明小李的经常居住地在何处。而小李在宣武区买了一套房,在法院工作人员前去查看居住情况时,他正好在此房屋居住,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方便案件的审理,本案宜由宣武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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