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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经营户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2015-03-19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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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地位的立法局限及其发展趋势现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是由1986年通过实行的《民法通则》来规定的,当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分强调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行政性、计划性,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地位的立法局限及其发展趋势

  现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是由1986年通过实行的《民法通则》来规定的,当时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分强调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的行政性、计划性,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从属性,这些认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符的,在实践中是阻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

  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立法局限性及发展趋势

  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现行《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的不明确,容易被认为是类似合伙组织的无限责任,亦未规定其对内的财产责任。这一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农业资本的积累,不利逐步发展农业规模经济。由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着双重风险,难以调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所以,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户财产责任的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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