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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2012-12-19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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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在乡村小街上开一家鞋店,每月零售纯收入将近一千元,前两年,我们当地因个体工商户不能达到税收起征点免去地税征收。今年不知为什么又开始征收税费,《应交税款核定(调

  我在乡村小街上开一家鞋店,每月零售纯收入将近一千元,前两年,我们当地因个体工商户不能达到税收起征点免去地税征收。今年不知为什么又开始征收税费,《应交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具体如下:

  __(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税款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经过调查测算,现核定你户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间每月营业额为: 元,每月应纳税,费基金核定如下: 个人所得税:100元

  你户应于每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地址)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2008年4月25日

  告知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你户对税务机关的核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你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5%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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