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是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种经营形式。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二条关于注册登记规定: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直接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无须提交职业状况证明。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小卖部、小吃部、小加工点、小理发店等个体经营的,在申请登记时除提供从事食品、副食品和餐饮业从业人员的近期无传染病体检证明外,其他涉及前置审批手续的,可暂不提交,先颁发营业执照,执照有效限期核定为6个月,待经营者补办有关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发新的执照。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允许经营的和特殊行业外,其他经营范围一律放开,由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可以跨行业从事多种行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