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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认定

2012-12-19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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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个人合伙一般有相对稳定的经营项目,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对合伙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订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于投入合伙的出资财产,不得擅自抽回,不得为自已

  个人合伙一般有相对稳定的经营项目,为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对合伙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订有书面协议。合伙人对于投入合伙的出资财产,不得擅自抽回,不得为自已的利益而独自使用。

  依据《民法若干解释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约定技术性劳务也可以作为出资并参与经营,依据《民法若干解释意见》第46条规定,合伙人认定的一个例外是只出资不参与经营。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入伙与退伙都是对原合伙协议的重大变更,因此合伙的入伙与退伙均须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退伙是合伙人退出合伙,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退伙、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开除退伙。

  解除合伙的正当理由,不能发生退伙的效力,如果其他合伙人无解除合伙的正当理由而开除某合伙人,则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开除者得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退伙时应清理合伙财产,导致退伙人出资财产的返还合伙盈余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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