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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修订 拟确立有限合伙制

2012-12-19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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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订。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25日向记者介绍说,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增加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订。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25日向记者介绍说,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增加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合伙(LLP)两种合伙形式,明确法人也可以参与合伙。

  朱少平介绍,制定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限定的范围较窄,只规定了普通合伙,已经不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促进民间投资的需要,此次修法增加有限合伙,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为风险投资开道,促进科技创新投入。

  有限合伙,是指在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只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加入的企业形式。

  这种合伙形式有几个优点,一是作为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二是由于允许一些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对于无限合伙人来说,存在资本放大效应,即可以用较少资本和凭信誉就筹集大量资金,资本运作成本低、效率高。

  这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通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出资方,但是他们并不涉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管理者,他们可以较低的出资和较高的管理能力获得企业的经营权,承担无限责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从资本运作的规模、投资专业化程度、管理成本等方面看,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

  实际上,有限合伙的问题在当年《合伙企业法》立法时就曾讨论过。在《合伙企业法》制定第二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牵头提出的政协一号提案就建议大力发展风险投资。

  此后,一些地方进行了一些以有限合伙发展风险投资的尝试,但因为与法律不一致而没有大的进展。

  2003年2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出台后,出现了鼎晖投资等具有外资背景的有限合伙创投机构。朱少平说,目前我国有25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500多亿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了3000~4000个项目,投资额只有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主要是进口不畅,出口不顺。

  2005年《公司法》修订取消或修改了关于风险投资的限制性规定,增加了有利于风险投资发展的条款。这次《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前一次修法的联动。

  增加有限合伙是好事,但早年曾参与过《合伙企业法》制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提醒说,“有限合伙中同样有高风险,因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管理,对无限合伙人的资质、诚信考察,对他的监督制约,都需要考虑。”[page]

  “法人参与合伙的问题,需要慎重。”甘培忠强调,因为法人的股东并不能制约无限合伙人,中间还隔着法人的管理层,因此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要求,法人参与合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或至少是大部分股东的同意。

  而对于增加有限责任合伙,朱少平表示,这是为了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的需要。他们发展壮大后,可能要在全国甚至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在目前普遍实行的普通合伙形式下,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非常大。而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就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限于本人工作及其过错范围内,对他人责任造成的损失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修订三亮点

  与现行合伙企业法相比,草案新增26条,删除2条,合并4条,由原来的九章78条增加到十一章10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草案增加“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主要规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限合伙的事务执行,以及有限合伙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草案增加“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规定”一章,就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义、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执业风险基金等内容作了规定。

  ——草案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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