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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失踪可以立案的标准

2021-05-16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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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每年刑事立案中失踪无法找回的人口数字有五百多万人,那么人口失踪后对于怎么处理,首先是积极搜寻,搜寻需要公安局立案。宣告失踪可以帮助推进宣告死亡的流程。那么人员失踪可以立案的标准,找法网小编搜集了如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人员失踪可以立案的标准

  《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应当登记受理,开展查找工作。

  《规定》中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注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人员失踪可以立案的标准

  二、宣告失踪的年限

  我国民法通则具体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如果公民在战争期间不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程序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定理宣告失踪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人员失踪可以立案的标准。人员失踪需要分情况而定,妇女儿童跟拐卖有关可以立刻立案,这是司法结束出台的规定,宣告失踪时由法院裁定的。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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