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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2021-06-02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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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听到“有独三”与“无独三”,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其实,有独三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就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那么,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二、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1、范围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2、参诉理由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将其一并作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理由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参诉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不可以主动追加;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4、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但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提起上诉,调解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

  需经其同意,调解书应当送达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有独三参假诉讼的方式

  有独三参加诉讼应以起诉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起诉的方式提起,这是本条法律规范明确的“以起诉方式”而非申请方式。“诉讼法”是钢性的法律,每个法律人都应当遵守。至于有独三起诉后,法院可根据案件的联系程度,并案审理。但有独三以“申请”方式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不言自明。

  另如前所述事实,参加诉讼的申请人因拆迁获得搬迁费的事实,仅是拆迁方给予的优惠政策,并不对房屋产权产生任何实质影响;且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申请人要先确权,或撤销具体的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在被确认有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方可在继承案中析出自己一份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还是很大的,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还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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