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12-19 08: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范文】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经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

  【 范 文 】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经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汉族,××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大杨家乡上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199×]×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级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合同约定交纳承包金,上诉人拖欠是错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据此判决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土地、果园承包金(含特产税、粮油差价款)2276?01元,违约金891元,共计3167?01元。

  李××上诉称,被上诉上应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资可与本案合并审理,应从总欠款中扣除其工资款。

  被上诉人辩称,关于上诉人的请求,一是没账可查,二是当时村委已作过处理,故上诉人以此为由拖欠承包金是错误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诉人土地5?2亩、果园1?1亩(果树38棵)。1998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粮油差价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338元,苹果特产税160元,另欠粮油差价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应上缴土地承包金80元,果园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诉人共欠被上诉人2279?01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果园应按约定缴纳承包金,无故拖欠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资,查无实据,且已过诉讼时效,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年×月×日

  书记员:×××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615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