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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2-12-19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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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立即消灭?即企业法人是否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民

  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立即消灭?即企业法人是否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这是一个长期困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上分歧很大,众说纷坛,莫衷一是,在司法人员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思想上,出现了极大的混乱,纵然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两种相反结论必然产生两种相反的审判结果,这种情况,有停于审判结果的唯一性原则。为了澄清是非,统一认识,对此问题,从理论上及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上进行更进一步的深入探讨,是非常必要的。下边就该问题、谈一谈笔者的认识和体会。

  一、 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错误认识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人员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后,其法人的主体资格立即消灭,从而在民事诉讼中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他们的理由是: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当由通过行政权予以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的行使,剥夺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法人的定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盈利的目的不能达到,企业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

  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的时候,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以“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以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提起诉讼。即使起诉在前,吊销营业执照在后,人民法院也要责成债权人更换被告,重新起诉,否则,予以驳回。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如果起诉在前,吊销营业执照在后,原告也应当按前述办法更换诉讼主体,即换开办者或股东为被告重新起诉。坚持上述作法的司法人员认为:这样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同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即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再说,在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不参加诉讼,并不妨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影响债务人履行债务。[page]

  笔者认为:上述错误观点及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经不起深入推敲,不符合立法精神;有违法律规定。法理上不能成立,逻辑上有明显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冲突,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可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有必要全面予以纠正。

  三、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只是不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当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内涵内容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其理由分述如下:

  1.人们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理解为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理上也难以成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该措施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限制不等于剥夺,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企业法人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即消灭法人资格者,混淆了“限制”和“剥夺”的概念。

  笔者赞成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授予并由其消灭的观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必然经过行政权才能消灭,但消灭的方法是“注销”而不是“吊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利用政权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步骤,是一个中间环节,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程序,当这个程序依法经过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并经公告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的注销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权对其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的观点有违法律规定 不论是对法律理论的探讨还是司法实践,都不能背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立法精神的理解,融汇惯通,都不能抛开具体的法律规定。否则,一切对法律的理解推断,则会成为一种臆断,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通观我国有关规范企业法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立即丧失主体资格的规定。相反,《公司法》第八章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范中,多次提到“公司”二字,由此可见,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在《公司法》中是被明确确立的。[page]

  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终结

  为了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重要主体--企业法人,由设立到终结定出了一套严密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各类企业法人解散到终结都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如不存在,清算工作将无法开展,整个解散程序将无法进行下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而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是企业法人解散程序的启动,向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方向刚刚迈步。企业解散是一个包括众多程序步骤的动态过程,是一种线型结构,有起点和终点,而不是一个点式结构。

  4.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将使企业法人的财产与开办者,投资者的财产难以界定,势必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或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成立和消灭的过程,有一个财产交付转换的步骤。企业法人一旦成立,其财产就是企业法人的财产,而不是开办者、股东的财产。企业法人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投资者、股东,,此时该财产权利的归属又从企业法人手中转换到股东手中,成为股东的财产,后一个转换是在依法清算终结后才进行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注销登记时,如果人民法院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开办者、股东却不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违背逻辑规律的。

  5.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企业内部的组织是机构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原企业法人的执行机构丧失了代表企业的代理权和执行企业事务的权利,而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企业的内部机构,对外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同时,企业法人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投资者依然存在,并有更换清算组成员,对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给予确认、通过等职权。公司监事会也仍然存在,并围绕清算工作继续履行维护公司利益、职工利益等的职责。[page]

  6.清算组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由于清算组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七)项的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说明清算工作,包括起诉、应诉均是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已消灭,即该企业法人已成了不存在的事物,清算组的代理权势必失去了承载主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企业法人主体不存在,清算组又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那么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清算组以什么地位参加清算活动?清算组的代理基础是什么?这些在法理上都是无法回答的。

  7.实际上,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事由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下年当企业法人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

  四、 几点思考与建议

  通过从法学理论、逻辑学理论等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我们已有了明确的认识,但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上,还远远不够,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况,统一审判行为,亟待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严格规范,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解决,下边是笔者通过对该问题相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是该企业的唯一合法代理人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公平、公正。要实现公平,公正这一目标,首先要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因此,程序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法人的解散程序中,清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完成该程序的机构是清算组织。各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董事附属签名,或董事长不在时,由董事或其他成员参加诉讼,当连董事会成员都不在时,由持有股份最多的股东参加诉讼,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以董事长或董事、股东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众所知,董事长、董事、股东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难免根据自身的利益和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损害其他股东、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张债权时,如果以原有企业法人的董事长、董事、股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他们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选择履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它们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履行后,他们可能携款而去,侵害其他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参加诉讼活动时,一定要以清算组为代理人提起诉讼,只有这样,债权人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均不受损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page]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作为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查明清算组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以清算组为代理人的进行诉讼,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是以清算组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时,被告仍应以清算组为代理人参加应诉,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以职权责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费用由被告承担。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办者、股东为规避债务,长期不依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开办者,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

  往往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后,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工商部门以该企业法人两年不年检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该企业的开办者或股东没有及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由于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或股东由于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1)股东或开办者有违法行为(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7之规定,(2)有损害事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3)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主观上有过错(4)开办者、股东的违法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股东或开办者对债权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假验资者虽然与被验资的企业法人的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虚假验资行为,在被验资单位无法清偿债务时对债权人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为了规避债务,长期不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自身有过错,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尽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该开办者。股东不履行法定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在找不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者或财产时,应当先行对债权的债权人给予偿时,然后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进行追偿。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终结及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完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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