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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无效时如何保护第三人

2012-12-19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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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为一生产队,乙为一没有过工商注册的公司,丙是一工程队(有资质)。甲与乙签订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甲出一块地(违法审批),乙出资,共同建设一小区。后,乙与工程队签订承

  甲为一生产队,乙为一没有过工商注册的“公司”,丙是一工程队(有资质)。

  甲与乙签订一份联营协议,约定甲出一块地(违法审批),乙出资,共同建设一小区。后,乙与工程队签订承包协议,工程队带资建设。

  甲乙诉讼,法院判决联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甲回收土地和已建设好的房子,支付乙500万,对乙与丙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与解决。判决已生效。

  现丙工程队起诉甲、乙,因为乙上虚拟的“公司”,而且当事人下落不明,所以丙方如果能追回生产队的责任,则可以拿回自己的损失。请问可以依据何条法律?

  我的意思:一是依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生产队承担责任。

  二是,依《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联营合同无效,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不知以上两依据是否可行,或者有更好的依据?谢谢! nhgf

  答:一、本咨询员认为要想适用合同法上关于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有关规定,必须证明该生产队有恶意。《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或许该“公司”有此类的恶意,但您如何证明该生产队也存在恶意? 而且该生产队取得财产是支付了价款的,因为根据法院对此的判决该联营合同无效,该生产队已经承担了合同无效的责任。《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责任是规定返还财产,或是折价补偿。见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倒是该“公司”的确存在利用合同欺诈您的恶意。

  二、对于您提到的第二点意见,本咨询员认为您同样需要证明该生产队存在与该“公司”恶意欺诈您的故意。参见《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八、关于无效联营收益的处理问题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当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对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page]

  如果不能证明该生产队存在与该“公司”的恶意串通,您就不能让该生产队承担赔偿责任。

  三、但您可以原因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第一款:联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联营体在联营合同履行期间的收益,应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补偿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您可以主张您和乙订立的合同就是同联营体订立的合同(因为存在二者之间订立的联营协议),既然如此则乙所欠的工程款就应当属于该联营体的债务,则应当由联营期间取得的收益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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