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住所地国籍说
确定法人国籍学说的一种。指以法人的住所地为根据来确定法人国籍的学说。这一学说为大部分西欧国家所采用。但采用这一学说的国家在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的问题上又不尽一致,主要存在以下3种主张:(1)法人以其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为其住所地;(2)法人以其事务管理中心(董事会)所在地或者主事务所所在地的为住所地;(3)法人的住所地应由法人章程或其他章程性文件规定,该规定的地方即为法人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