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原市工商局注册分局登记的仍在注册分局办理。原由宝安、龙岗分局登记的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特区内的在注册分局办理;新住所或经营场所在特区外在所在地辖区工商分局(宝安、龙岗、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企业须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2、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能够证明对新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3、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消防、环保、卫生、国土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办事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100元、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