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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2012-12-19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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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处理信托事务不履行亲自管理职责,即不承担投资管理人职责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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