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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法律特征

2012-12-19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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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高校后勤服务企业就是从高校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从事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的经济实体。它的法律属性和定位是企业法人。但处在改革过渡期的高校后勤服务企业还不能算真正的

  高校后勤服务企业就是从高校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从事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的经济实体。它的法律属性和定位是企业法人。但处在改革过渡期的高校后勤服务企业还不能算真正的企业法人,主要表现为经济属性与教育属性并存、公益性与经营性并存、独立性与附属性并存、法人治理与行政治理并存,具有“准企业法人”的特点。

  20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后勤领域进行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后勤社会化改革,传统的后勤保障体系逐渐被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取代。在这一过程中,一种新型的后勤实体从高校分离出来,逐渐发展壮大,成为高校后勤服务市场的主体力量,并开始融入社会。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出现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产物,适应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但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出现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它的发展定位是什么?它有哪些法律特征?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探讨,对它的认识尚需进一步深化。

  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界定

  当前,在高校后勤服务市场上,有两大类服务主体,一类是从高校剥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一类是高校外的社会服务实体。本文所探讨的对象特指前一类。

  高校后勤社会化实质上就是市场化,其途径一是形成和开放高校后勤服务市场,学校可以自主选择服务企业,以满足学校后勤服务保障需要,提高服务质量;二是原有高校后勤部门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自1999年国务院教育部在上海召开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并发布国办发[2000]1号文件以来,整个后勤系统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将所有高校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都成建制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分离出来,组成企业化经营服务的后勤实体。绝大多数学校以后勤部门为基础组建了多重类型的后勤实体,有的叫“后勤集团公司”,有的叫“后勤服务总公司”,或“后勤服务中心”。其中有部分高校的后勤实体向工商部门注册法人企业,分别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极少数地区(如上海、广东、广西部分地区)及由若干所高校集合的10多所大学城(科技园区)的后勤实体以联合、兼并、托管、连锁和股份合作的形式组建了专业化、集团化的后勤产业实体。目前,在高校后勤服务市场中,虽有少数社会企业进入其中,但自高校内部分离出来的后勤实体仍然在高校后勤服务市场上占主导地位,处于垄断地位。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对象就锁定在这部份后勤实体上,他们的发育水平,社会化程度往往决定了该地区、该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程度。如果我们要给“高校后勤服务企业”下一个定义的话:高校后勤服务企业就是从高校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从事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的经济实体。[page]

  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法律属性

  按照一般定义,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物流、服务等经济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从法律上看应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者说企业是一种使用生产要素并把这些要素组织起来生产并销售产品与劳务的机构,它是从事工业性生产的经济组织或是从事服务性工作的经济实体,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直接或间接地向社会提供物质产品或服务,从而满足社会需求。按照国家有关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文件规定,从高校剥离出来的后勤实体应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成为以现代企业制度方式运作的企业。因此,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法律属性应当是企业法人。高校后勤服务企业不管目前的实际情况如何,它的目标和方向是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

  作为一个企业,必须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素:拥有一定数量、一定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和资金;具有开展一定生产规模和经营活动的场所;具有一定技能、一定数量的生产者和经营管理者;从事社会商品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具有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获取利润。企业是相对于“事业”而言,相对于行政管理而言。所谓“企业化”就是管理上的非行政化,就是按照企业机制、企业模式进行管理、经营、运作。从目前已经从高校分离而组建的后勤实体看,已经拥有一定数量、一定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和资金,学校已经投入资金或者后勤实体已经开始通过信贷获取资金经营;后勤实体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如办公用房、库房、生产性车间、车场等;实体与学校分离多数是成建制分离,这些人员多年从事高校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经验和生产技术水平;后勤实体生产的产品,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劳务性或服务性产品,都可通过流通进入学校内外,实体活动具备经济活动的要素;尽管多数后勤实体尚未进行工商注册,不具备法人地位,但这只是时间和手续问题;这些实体无论从事物质产品生产,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都在讲成本,重效益,以营利为其主要目标,且已有盈利。所以从企业的基本要素看,后勤实体具有企业特性。

  过渡时期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法律特征

  从开始后勤社会化改革到基本实现改革最终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我们称之为过渡期。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法律属性和定位是企业法人,但目前过渡期的高校后勤服务企业还不能算企业法人,主要表现尚未实际突破原有体制的框架,模拟市场运行,具有“准企业”的特点。有人形象地称为“分而不离,实体不实,企不像企”。[page]

  第一,经济属性与教育属性并存。高校后勤服务企业既要适应市场经济,遵循服务就是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又要坚持姓教的特点,让后勤服务的价值体现在“为教服务”的价值中,体现在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和行为育人之中。这种体现实质上是经济效益转化为社会效益,经济为政治服务,占支配地位的是价值规律、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

  第二,公益性与经营性并存。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公益性是高等教育公益性的自然延伸,是高校福利后勤在新形势下的转化。目前在学术界对高校后勤服务企业是否应承担公益性责任尚有争论,基本的观点是这种公益性是由服务对象(大学生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具体表现为后勤服务收费包括饭菜价格、住宿费等不能按成本收取,随行就市,由此产生的亏损应有政府和高校给予企业补贴和税收减免。但后勤服务是商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后勤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具有经营性,必须按市场运作,进行成本核算,必须进行自我积累、实现自我发展。

  第三,独立性与附属性并存。独立性体现在:后勤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得已注册为企业法人,有自己一套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制度体系,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行招聘人员,与学校没有人事关系。依附性体现在:资产属于学校,后勤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处置权;注册后勤企业均为学校完全控股,总经理由学校任命,没有市场化;后勤老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身份仍在学校,在管理上仍受学校行政控制,要不折不扣执行学校的任务;是校内经济组织,后勤企业的法律后果学校仍要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法人治理与行政治理并存。后勤企业普遍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企业的重大决策、方针和政策由董事会审定,经理执行;实行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学校和后勤企业之间签订了服务协议。行政治理体现在:董事长往往由分管后勤校长担任,其他董事、监事一般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领导担任;董事长决策时起实质作用的是学校,更多的时候是站在学校立场上决策的;总经理纳入学校行政序列,实质上是行政任命;学校与后勤企业之间仍然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并非按合同操作;劳务价格偏离价值、同工不同酬,沿用事业型办事模式,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参与分配等。

  高校后勤服务企业的这种“准法人”特征仍将长期存在。在实践中,要不断通过改革向“法人企业”过渡。只有学校后勤服务企业完成“法人化”改造,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能实现后勤管理体制的根本改革,建立起先进的生产关系,构建起“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规范自律和职能部门监管”的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高校和后勤企业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推进,相信不久的将来,将有一批富有实力的高校后勤服务企业脱颖而出,树立起自己的品牌,成为市场经济的一支主力军。[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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