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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2012-12-1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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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京伦音响设备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1987年3月与福州天声公司自强路供销经营部签订录像器材购销合同:供销经营部向石家庄分公司提供松下录像机200台,每台3500元,录像带5000

  京伦音响设备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1987年3月与福州天声公司自强路供销经营部签订录像器材购销合同:供销经营部向石家庄分公司提供松下录像机200台,每台3500元,录像带5000盘,每盘35元。全部货款应于4月10日前汇到供销经营部帐户,后者应在收到货款后1 个月内将货物发往石家庄分公司。协议签订后石家庄分公司依约在4月5日将全部货款857000元汇到供销经营部帐户。供销经营部收到款后将一部分汇到广州购买录像机和录像带,另一部分共300000元汇给了另一单位偿还了自己的债务。4月20日,供销经营部从广州另一公司处收到录像机150台,录像带4000盘,正准备发往石家庄分公司时,被工商和海关部门查封,因这批货物系走私物品,最后被全部没收。因供销经营部与对方合伙购销走私物品,另被给予罚款处罚。供销经营部欲向对方追溯货款但因对方被查封而基本无望。供销经营部只好通知石家庄分公司,已无力履行合同。石家庄分公司向供销经营部索款不成,便向福州天声公司追索,福州天声公司以供销经营部是独立核算单位,自负盈亏为由而拒不认帐。

  经查:京伦音响设备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而福州天声公司自强路供销经营部虽由公司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但未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现有资产只有20万元。

  案例解析: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和福州天声公司是否应对供销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责任出现不同的意见:

  对于合同是否有效,一种意见认为无效,因为供销经营部是在没有货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为欺诈性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因为供销经营部经过努力是可以落实履行合同需要的货源的。

  对于福州天声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一种意见认为,天声公司不应负责,因为供销经营部未办企业法人登记,不是法人,而是福州天声公司的分支机构,因此福州天声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认为:

  1、供销经营部与石家庄分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应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有些工商企业签订析经济合同虽然超出了自有资金或已有的货源,但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内通过正当渠道可以募集到履行合同需要的资金,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落实履行合同需要的货源的,则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中,尽管供销经营部在签约时尚无录像机和录像带的货源,但经过努力,是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而获得货源的。因为当时,录像机和录像带市场并不紧张,在市场上到处可以买到,即便供销经营部无法按预想以较低价格购进,但完全可以按市场价格高价购进,虽然这将给它造成损失,但不影响对其落实货源能力的认定。当然,后来该经营部是通过非正当渠道而落实货源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早先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因为它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而落实货源。[page]

  2、供销经营部从广州另一公司处购买的走私录像器材被依法没收,它们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因走私货物是在交付供销经营部后被没收的,损失落在了供销经营部方面,但此属双方合伙购销走私货物,应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供销经营部可以向对方追索,但能否追回,都不影响供销经营部对石家庄分公司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供销经营部因挪用他人货款还债和违法购买走私货物,造成履约不能,应对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其中主要的是返还全部875000元货款给石家庄分公司。

  4、供销经营部实有资产只有20万元,资不抵债时,应由其所属法人单位――福州天声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尽管供销经营部被公司规定为独立核算单位,实行自负盈亏,但这只是在公司内部,对公司与其所属机构的财产关系和管理关系所作的规定,在外部该经营部仍是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分支机构。任何社会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仅取决于其实际上是否具备法人所必要的财产条件和组织条件,而且要看其是否经过工商行政机关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依法成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具体规定了企业法人的成立程序,这是任何企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形式要件。供销经营部未经注册登记,不具备这一要件,在法律上就只是其所属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法(研)复[1987]第33号批复:“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机构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因此,福州天声公司应对供销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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