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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偷钱买手机属无效民事行为

2012-12-19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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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6月底的一天,保定市新市区工商分局12315中诉举报中心接到了家住西郊一位王女士的申诉。王女士今年38岁,家里有一位12岁的男孩子叫小刚。王女士的爱人在外地工作,很少在

  6月底的一天,保定市新市区工商分局12315中诉举报中心接到了家住西郊一位王女士的申诉。王女士今年38岁,家里有一位12岁的男孩子叫小刚。王女士的爱人在外地工作,很少在家,王女士工作也非常繁忙,经常抽不出时间来教育孩子。也许是这个缘故,小刚的性格是又顽皮又淘气,经常让王女士感到头疼。这不,前几天,小刚就又惹来了一个麻烦。

  6月27日,王女士下班后回家收拾屋子,发现自己放在抽屉里的600元钱不翼而飞了。王女士回想了一下,想起这些日子她自己并没有动过这些钱,再看看门锁、窗户都安然无恙,也没有小偷光顾过的痕迹,那么唯一的嫌疑人就是儿子小刚了。她找来小刚细细追问了半天之后,小刚终于承认是自己趁妈妈不在拿了那600元钱。

  原来,12岁的小刚看到学校里一些同学拿着父母给买的手机去上学,课间休息的时候又是相互发短信,又是上网下载铃声的,心里感觉很羡慕,可向妈妈要过好几次,妈妈却始终不同意给他买,于是便偷拿了妈妈抽屉里的钱,在离家不远的一家个体通讯店买了一部手机。挑手机时,通讯店老板张某给小刚介绍了一款机型,据说是又能上网又能下载铃声,功能特别齐全,原价650元,以600元的优惠价格卖给了小刚。谁知还没来得及过过瘾,偷拿钱的事儿就“东窗事发”了。

  王女士接过小刚递过来的手机仔细查看,发现并不具备上网功能,甚至在手机外包装上连个厂名厂址都找不到,更别说三包凭证和售货发票了。对儿子的所作所为,王女士固然是气愤不已,但更让她生气的却是通讯店老板张某的行为。第二天一早,王女士和孩子一起去找通讯店老板张某,向他说明情况后,王女士要求退货。但是张老板却以手机有轻微划痕为理由一口回绝了。并说:如果实在要退只能按照二手机退,价格350--380元。王女士经过与其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于6月29日就此事向新市区工商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提起申诉。

  12315工作人员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中的主要人物消费者小刚是个12岁,上小学六年级的未成年人。而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效行为能力仅限于实施与其智力水平相当的行为、以及接受报醐、赠予等单纯受益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小刚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商家理应退货。经12315工作人员认真耐心的调解,最终,张某全额退还小刚手机购机款。

  据保定市新市区工商分局主管消保工作的副局长刘占军介绍,近年来,工商部门也不只一次接到过类似“小人儿花大钱”而引发的申诉。在此希望每一个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也要多一份社会责任感,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购买烟、酒、或者贵重消费品等情况,不要只顾着赚钱,也要适当予以制止和规劝,要知道“小人儿花大钱”是无效民事行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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