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简单来说,整个流程就是“居住地受理——户籍地签发——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六十天到九十天。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补办身份证需要的资料:
1、居民身份证遗失报告,并有派出所挂失登记记录;
2、户口本;
3、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两张。
领取新证时需要的资料:
补办身份证3个月后,应携带户口本到保卫处户籍证件科领取新证,届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1、户口本;
2、收费收据;
3、补办居民身份证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异地补办身份证的是需要携带有效相关证件到当地户籍派出所进行办理的,需要注意的是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异地是不能进行申请办理的,这点需要注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身份证异地补办去哪里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