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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收购低档卷烟,买、卖双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2-12-19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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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是A县零售客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当地货源投放政策有变,低档卷烟供应紧张,于是李某便到距离该县30公里的B县,向零售客户收购低档卷烟,然后带回自己店

  李某是A县零售客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当地货源投放政策有变,低档卷烟供应紧张,于是李某便到距离该县30公里的B县,向零售客户收购低档卷烟,然后带回自己店里销售。某日,李某在B县一门市部收购低档卷烟时被稽查人员当场查获。

  问题

  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向其提供货源的零售客户是否违法?

  评析

  李某正在收购低档卷烟时被稽查人员查获,经调查,他是以销售为最终目的,收购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他的行为应当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向李某提供货源的零售客户,如果一次提供卷烟的数量在50条以上,构成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如果一次提供卷烟的数量不满50条,执法人员又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李某收购卷烟是用于销售的,则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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