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亟需遏制

2012-12-19 07: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民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民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亟需遏制近年来,债权人以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损害其合法利益,申请宣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无效或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亟需遏制

  近年来,债权人以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损害其合法利益,申请宣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无效或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的案件增多。笔者对该类案件的特点及审理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遏制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的建议。

  一、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表现形式

  一是恶意串通。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协议,将自己价值较大的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使自己失去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二是低价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协议,债务人将自己价值较大的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恶意转让给第三人,使自己失去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二、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的特点

  一是债务人转让财产一般发生于诉讼前。债务人一般因合同纠纷欠下他人债务,也可因侵权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他人,造成受害人受伤较重,预计损失较大,在债务事由发生后,债权人提起诉讼前,将财产转让。

  二是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一般为不动产。债务人转让的财产一般为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三是债务人转让财产一般表现为有偿。司法实践中,鲜有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一般都表现为有偿,且大多与市场价格相符。

  四是财产受让人一般为债务人的亲戚,有时甚至为近亲属。

  三、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案件审理的难点

  一是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表面上具有合法性,债权人举证较难。由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债权人难以举证其协议的虚假性。由于财产转让价格一般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债务人将财产转让给其近亲属,债权人也难以举证债务人与财产受让人存在恶意串通;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受让人是否明知债权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也难以举证。

  二是是否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司法解释规定过于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该规定,对转让价格仅略高于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是否可以认定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审判实践中难以突破。

  四、遏制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的建议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造成自己清偿不能,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应当加大对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笔者建议:[page]

  一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债务人、第三人应当对买卖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鉴于债权人难以举证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因此,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债务人和第三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如双方买卖的起因是否合乎常理、钱款是否实际交付、是否存在亲戚关系、第三人的资金来源、债务人所得钱款的去向,以供法庭全面审查买卖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严格审查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是对债务人和第三人存在亲戚关系的财产转让行为,更应加以严格审查。如债务人和第三人不能说明买卖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买方资金来源、卖方资金去向,应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对双方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可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对双方存在虚假买卖行为的,则可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宣告无效。

  三是加大对恶意转让财产行为的制裁力度。现行法律未规定对恶意转让财产行为的制裁措施,导致债务人、第三人恶意转让财产时肆无忌惮,因此,亟需以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可设立债务人隐匿财产罪,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协议转让自己价值较大的财产,或以明显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造成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不能的,以债务人隐匿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592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民法律师团,我在民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北京市遏制房价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金融机构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四)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0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五)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落实建设计划,力争2010年二季度实现供地,三季度全面开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创新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规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六)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五、加强市场监管      (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严格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商品住宅用地储备量大、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开竣工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土地竞买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      (八)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相关企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联动监管工作机制,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底,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联合专项检查。      (十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十二)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和完善相关措施,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全力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切实担负起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市监察部门要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落实本通知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