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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和效力

2013-02-2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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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

  一、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这两条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人民法院只对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二是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限于其债权额度范围内。

  但也有人主张,由于撤销权之行使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达到保全债权人债权的最终结果。因此,其行使的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享有的债权额为限,而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度。笔者认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利,只有主张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主张的范围为限,而不是以所有债权为限。但是某一债权人已就全部债权额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再提起撤销权之诉,当然所有债权人也可以就全部债权共同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撤销之效力,依撤销判决的确定而发生。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在行为成立之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是有效行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都有拘束力。一经撤销,该行为自成立时起就失去法律拘束力。

  关于撤销权之效力主要表现在对债权人、债务人及受益人、受让人方面:首先、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其次、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而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与债务人之间系对价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再次、对债权人的效力。因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的处分财产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

  关于债权人对于受益人、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返还物于自己的问题,笔者认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且撤销权之行使所取得的财产为一般之担保,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而发生。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再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行使。这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国关于撤销权的规定,要做到程序和实体规定相结合,特别是实体立法应给予程序应有的位置,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实体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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