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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

2012-12-19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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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是客体,而其中物又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客体。民法上所指的物,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以用来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基本要素之一是客体,而其中物又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客体。民法上所指的物,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等所需的物体。在我国,有必要通过对各种物进行分类,以规定各种物的法律地位和流通范围。

  1、 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类方法,将物分为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正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解析不同所有制制度的根本区别所在。在现实的合同制度中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如在我国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只能成为特定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的客体。

  2、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主要指企业的劳动资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习惯上把那些能够供长期使用的建筑物、各项耐用设备也称为固定资产。国营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主要固定资产非经主管机关准许,不能擅自增减。

  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国家允许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民事流转到范围与程度方面受到不同限制的物。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限制流通物的数量及限制程度正在减少。限制流通物包括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和物资、土地、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物资、外币、武器、弹药、爆炸物、麻醉品和其他剧毒品、历史文物等等。

  4、 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不能替代的物品。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可以替代并能用度量衡计算的物。以特定物作为标的物的债,在债务履行前,该物意外灭失,可以免除交付原标的物的义务,但违约责任或灭失责任仍应承担。

  5、 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或移动后造成物本身伤害或损害的物。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一般动产的买卖(除船舶、车辆等以外)不需办理财产登记过户手续,而不动产的买卖原则上都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另外,不动产的民事纠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6、 主物和从物

  主物是指在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配合主物使用起从属作用的物。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法律和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情况下,转移所有权时,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移。另外,如没有相反的证明,主物所有人即被认为是从物所有人。

  7、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凡在进行实物分割时,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可分物;反之,则称为不可分物。在分割共有物时,如果是可分物,可采取实物分割方法;如果是不可分物,则可采用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page]

  8、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经过一次使用即行消灭或从根本上改变原形的物品称为可消耗物;虽然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物理上的损耗,但在长时间内仍保持完整性的物称为不可消耗物。消费信贷的标的物只能是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则可以作为租赁合同、借用合同的标的物。

  9、 原物和孶息

  原物是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孶息就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我国法学理论将孶息物分为自然孶息(如野生果树结的果实)、人工孶息(如耕种土地的收获)和法定孶息(如存款利息、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等)三种。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孶息物所有权;原物转移所有权时,孶息物取得权同时转移给新的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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