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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追认有效

2012-12-19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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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放王先生与孙女士是一对结婚20多年的夫妇。1997年,王先生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先生一人奔丧回家,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存入自己的银行

  案情回放>>> 王先生与孙女士是一对结婚20多年的夫妇。1997年,王先生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先生一人奔丧回家,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帐户。前年,夫妻二人想在家乡开饭馆,便让同乡刘某帮他们租一套房。刘某打听到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便宜,于是在没有通知他们夫妇的情况下,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先生的名义先买了下来。孙女士得知后,坚决反对;但是王先生却觉得机会难得,同意买下这套房,他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先生提出离婚。孙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该房屋自己应有一半所有权。

  以案释法>>> 首先,因为王氏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在没有通知他们夫妇的情况下,以王先生的名义买下房屋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就必然自己承担该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王先生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同时,王先生的追认不仅仅对他本人有效,对妻子孙女士也同样有效。因为王先生与孙女士是夫妻关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孙女士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丈夫一同回老家,用这套房子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刘某代理的默认。

  那么,王先生以继承的遗产购买这套房屋,其妻孙女士是否也有所有权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虽然王先生的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这部分遗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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