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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

2021-05-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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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权代理在我国民事法律生活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通常无权代理是会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的,无权代理根据行为性质的不同也划分为几种不同情形,那么你知道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吗?下面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其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为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无权代理有哪些情形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若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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