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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能随时解除吗

2012-12-1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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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沈某是一个经营建材的私营业主。由于他本人不懂法律,为减少经营中的损失,今年2月他与律师窦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窦某为沈某外出索债时的代理人,沈某每年付给

  沈某是一个经营建材的私营业主。由于他本人不懂法律,为减少经营中的损失,今年2月他与律师窦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窦某为沈某外出索债时的代理人,沈某每年付给窦某律师费5000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的半年间,沈某对窦某的工作渐渐不满意,便要求解除合同。窦某则认为,双方已约定不得无故解除合同,而且其已经做到尽心尽力,不同意解除合同。沈某遂起诉要求解除与窦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将后半年的律师费2500元交回。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沈某的解除权即属于后者。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委托人不但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因此本案中,尽管沈、窦二人约定了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但由于该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因而是无效的,法院肯定沈某拥有法定解除权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特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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