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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012-12-19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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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姐姐生命垂危,昏迷不醒。而当时在没有其它亲人在旁的情况下,弟弟为了救姐姐的命,有没有权力出售姐姐的房产,以支付姐姐的医药费。而姐姐病愈后,有没有权力因没有在该

  姐姐生命垂危,昏迷不醒。而当时在没有其它亲人在旁的情况下,弟弟为了救姐姐的命,有没有权力出售姐姐的房产,以支付姐姐的医药费。而姐姐病愈后,有没有权力因没有在该房产买卖中授权给弟弟而收回该房产。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的弟弟在没有经过姐姐授权的情况下出售姐姐房产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姐姐病愈后对弟弟出售其房产的行为加以追认,则弟弟出售房产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姐姐就不能主张收回该房产;如果姐姐病愈后不对弟弟出售其房产的行为加以追认,而买房的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弟弟没有该房产的处分权而购买该房产,则姐姐有权主张收回该房产,但若第三人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姐姐则不能向无过错的善意第三人主张收回该房产,而只能向弟弟追回卖房所得款,同时,弟弟也有权向姐姐索回为姐姐支付的医药费,照顾姐姐的看护费以及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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