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到石市一家网吧上网的赵丹(化名)将一张银行卡遗落在网吧内,被人捡到后交给吧台管理员于莉(化名)保管。因于莉有一张同样的银行卡,她存钱时错拿了赵丹的卡,并存款23300元。银行出具了户主名为赵丹的存款凭条,但于莉当时没有发觉就签了字。
当于莉取款时才发现不是自己的银行卡,于是通过银行联系到赵丹并追索存款。但赵丹称卡丢失后,她委托朋友去银行办了补卡手续,存款是被朋友支取的,自己没有还款义务。
于莉将赵丹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和利息。
■断案
石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法官纪晨宇:首先,对赵丹所称“委托朋友办理补卡,存款被朋友支取”之说,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即使事实成立,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赵丹也应对朋友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赵丹取得存款没有合法根据,所以应当依法返还。
另外,因为于莉办理存款时,没有核对银行卡存款凭条和业务回单,误存后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赵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莉误存的23300元。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规定,储户办理有卡存款业务时,银行无需审核客户身份证件,所以储户存款时应仔细核对存款凭条和业务回单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