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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存在及防范措施

2012-12-1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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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书,从事期货交易。某一日,由于期货公司的工作失误,把客户的一笔出金指令错误地执行为入金,致使客户的权益资金虚增。事隔数日后,

  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书,从事期货交易。某一日,由于期货公司的工作失误,把客户的一笔出金指令错误地执行为入金,致使客户的权益资金虚增。事隔数日后,期货公司在核对账务时发现了这一错误,速与客户交涉此事,并相应地从客户权益中扣除了该笔虚增的同等金额的资金。客户声称,由于期货公司的原因,使客户交易头寸扩大,伴随着交易损失同时扩大,以自己不知晓其资金头寸为由,要求期货公司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双方随即产生纠纷。

  针对这一个案,我们认为,就客户而言,客户权益虚增资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需符合四个要件:一是必须是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积极收益和消极收益;二是必须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三是一方受益和另一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两者是基于同一事实;四是收益人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认为客户权益虚增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首先,客户的账面资金无故虚增,客户受有利益;其次,期货公司的资金减少,期货公司受到损失;第三,客户的受益和期货公司的损失是基于同一行为和事实,即源自客户的出金指令被错误地作为入金指令来执行,具有因果关系;第四,客户账面平白虚增的资金并不是其合法所得,客户取得该笔资金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和证明。因此,我们认为客户的上述情形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失的一方为债权人,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受益人为债务人,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债务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按照这些法律规定,在期货公司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客户发生“不当得利”情形时,即使客户已全部出金或亏损完毕(账面权益资金为零或负数),期货公司仍有权对“不当得利”及其孳生的利息进行追索。

  对于客户提出的由于期货公司的原因,使客户交易头寸扩大,伴随着交易损失同时扩大,要求期货公司就扩大的损失进行赔偿问题,我们认为,客户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有责任、有义务关注自己每天的交易盈亏、保证金、账面资金结余等情况,客户提出的“自己并不知晓其资金头寸”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而且,正是由于前面的“不当得利”这一前因的产生,才导致了后面客户交易盈利或亏损这一结果的产生,那么既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客户应该把“不当得利”及孳生的利息返还给期货公司,那么客户利用“不当得利”造成的盈利或亏损也理所当然应由客户自行承担,而与期货公司无关,期货公司不存在“赔偿客户损失”这一后果和义务。[page]

  “不当得利”情形在经济交往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高风险金融行业,因而经常产生纠纷。作为期货公司,为了避免以后可能出现诉讼而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无谓浪费,有必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首先,要在期货经纪合同书的有关条款中把“不当得利”的各种情形尽可能完整地单独作出约定,明确期货公司、客户的免责条款,约定客户有责任、有义务关注自己每天的交易盈亏、保证金、账面资金结余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制定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应急预案,采用“三级风险监控”模式。由于目前电子化交易的普及,使得公司交易、财务、结算风险加大。如果因期货公司工作原因造成大量客户结算数据出现错误时,应立即启动风险控制应急预案,停止电子化交易,采用人工报单方式,由计算机控制风险改为人工控制风险。同时,建立出市代表、营业部经理、总部监控岗位的“三级风险监控”模式,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发生异常(如“不当得利”情形),能够尽快做出反应,采取相关措施来避免、减少损失。

  第三,合理利用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客户对当日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应当视为对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期货公司应当将其写入合同书并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即使前面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形,也可以依据此规定来避免和化解。

  第四,加强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人员的协调、沟通、信息交换,强化工作人员责任心。公司总部的结算人员、财务人员应当每天相互核对、交叉复核、信息共享。作为二级结算单位,公司结算部应当按照交易所与期货公司的一级结算结果对其所有客户进行二级结算,认真核对一级结算的资金表、持仓表、当日盈亏等情况,做到二级结算结果与一级结算结果丝毫不差。否则,应继续查实,直到结算结果一致为止,以免出现“不当得利”的情形。

  第五,大力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包括提高期货公司自身员工的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诚信水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在工作中,期货公司有义务给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诚信宣传,共同打造诚信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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