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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类型

2013-03-1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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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当得利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欠缺给付...

  不当得利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利人应付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

  (二)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1、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认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付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应归属于受损人的利益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的鱼塘中,乙因此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知识延伸: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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