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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教练不当得利当返还

2012-12-19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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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帮学生办进足球队为由,收取学生家长巨款。事情未成,又拒绝退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小雯的足球教练张某自称认识某专业足球队

  以帮学生办进足球队为由,收取学生家长巨款。事情未成,又拒绝退款。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

  小雯的足球教练张某自称认识某专业足球队的教练,小雯的父亲要求张某帮忙将小雯办进球队,张某开口要8万元用于疏通关系。事未如愿,小雯父亲要求张某退钱,而张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小雯父亲以不当得利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这笔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小雯父亲的诉讼请求。小雯父亲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经审理,一中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某收取小雯父亲人民币8万元,采取非正当手段为小雯办理进入专业足球队踢球事宜,这一约定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应为无效。双方的约定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介于张某曾退还给小雯父亲2万元,故判令张某一次性返还小雯父亲人民币6万元。

  法律链接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一方得利造成他方受损;二是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三是得利人并没有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时如果原物存在的,必须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或者丧失了其原有价值的,则应作价偿还;如果受益人将不当得利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在接受的当时明知该财物属于不当得利而又取得的,属恶意取得,必须返还原物,如果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一并赔偿。如果在接受时不知道该财物属于不当得利的,则属于善意取得,法律应予保护。保护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归善意第三人,由不当得利人赔偿原所有权人的损失;另一种是,原物存在的,将原物返还给原所有权人,由不当得利人赔偿善意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原物不存在的,由不当得利人向原所有人作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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