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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爱民与被上诉人广元市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张明胜、重庆驰丰汽车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2012-12-19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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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芝,女,1969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郑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春,男,194O年12月出生。被上诉人诉人(原审原告)姚素贞,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芝,女,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春,男,194O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诉人(原审原告)姚素贞,女,1942年8月14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汝彬,金研律师集团(商丘)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张素芝与被上诉人陈长春、姚素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陈长春、姚素贞于2008年5月2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素芝返还抚恤金10.44万元。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后,张素芝于2008年9月1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素芝及委托代理人郑磊,被上诉人姚素贞及委托代理人黄汝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 杰

  审 判 员 彭世峰

  审 判 员 朱金礼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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