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素芝,女,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长春,男,194O年12月出生。
被上诉人诉人(原审原告)姚素贞,女,1942年8月14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汝彬,金研律师集团(商丘)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张素芝与被上诉人陈长春、姚素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陈长春、姚素贞于2008年5月22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素芝返还抚恤金10.44万元。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后,张素芝于2008年9月14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素芝及委托代理人郑磊,被上诉人姚素贞及委托代理人黄汝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 杰
审 判 员 彭世峰
审 判 员 朱金礼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