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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出钱帮忙解困 “局长”赖账成被告

2015-03-02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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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池市阿梅应好友阿春请求,向阿春的好友自称是金城江区某局的陈局长持有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入6万元以偿还透支,谁知事后该局长耍赖拒绝偿还这笔钱。于是,阿梅以陈某某获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

  河池市阿梅应好友阿春请求,向阿春的好友自称是金城江区某局的陈“局长”持有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入6万元以偿还透支,谁知事后该“局长”耍赖拒绝偿还这笔钱。

  于是,阿梅以陈某某获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某返还6万多元给予原告。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阿梅61620.46元。

  2013年11月22日,阿梅好友阿春称其朋友金城江区某局陈“局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将到期,为不影响个人信用,希望原告阿梅帮存6万元进该卡,并承诺给原告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为使原告放心,阿春同时将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原告,并告知原告该信用卡的支付密码,同时称原告存钱入该卡几天后,就可以再把钱从该卡取出来。原告在银行验证该卡密码正确后,于是分3笔共计61620.46元,存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持卡人姓名为陈某某的信用卡中,用于向银行偿还该卡透支消费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获知有还款61620.46元存入该信用卡后,被告陈某某当天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该卡的挂失手续。事后,由于原告欲使用该卡时被银行告知该卡巳挂失,原告遂找被告陈某某索要存入被告信用卡的钱款61620.46元,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其钱款。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并不认识,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都是原告与案外人阿春的关系。本案所涉信用卡挂失前一直由案外人阿春管理和使用,透支消费亦是阿春的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还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原告所提供的相关银行存款凭证,足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的信用卡存入了61620.46元的事实,该钱款用于向发卡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因原告向被告的信用卡内存款61620.46元的事实行为,已使被告在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情况下即获得61620.46元的经济利益,而同时也致使原告自身遭受经济上的相应损失,故对于该卡所获61620.46元的存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作为该信用卡的所有人应依法予以全部返还。根据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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