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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出钱帮忙解困“局长”耍赖拒还当被告

2015-02-0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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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池市阿梅应好友阿春求助,向阿春的好友自称是金城江区某局陈局长持有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入6万元以偿还透支,谁知事后该局长耍赖拒绝认可偿还。于是阿梅以某局长获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

  河池市阿梅应好友阿春求助,向阿春的好友自称是金城江区某局陈“局长”持有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存入6万元以偿还透支,谁知事后该“局长”耍赖拒绝认可偿还。于是阿梅以某“局长”获不当得利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宙返还原告阿梅人民币61620.46元。

  2013年11月22日,阿梅好友阿春称其朋友金城江区某局陈“局长”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将到期,为不影响个人信用,希望阿梅帮存6万元进该卡,并承诺给阿梅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为使阿梅放心,阿春同时将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给阿梅,并告知阿梅该信用卡的支付密码,同时称阿梅存钱入该卡几天后,就可以再把钱从该卡取出来。阿梅在银行验证该卡密码正确后,于是分3笔将共计61620.46元存入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持卡人姓名为陈某宙的信用卡中,用于向银行偿还该卡透支消费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在获知有还款61620.46元存入该信用卡后,陈某宙当天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该卡的挂失手续。事后,由于阿梅欲使用该卡时被银行告知该卡巳挂失,阿梅遂找陈某宙索要存入被告信用卡的钱款61620.46元,遭到拒绝,于是阿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陈某宙返还其钱款。

  陈某宙辩称:他与原告阿梅并不认识,原告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都是原告与案外人阿春的关系。原告以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还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信用卡交易的性质、功能属性可知,信用卡交易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银行提供的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信用卡的所有人可先以透支的方式使用信用卡,其后再向发卡银行进行偿还。我国对信用卡采取严格的实名管理制度即只能由卡主本人使用其信用卡,卡主负有妥善保管所持有的信用卡义务,信用卡不得出租、出借……,如信用卡所有人违反妥善保管信用卡之义务,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信用卡持有人承担。陈某宙辩称,本案所涉信用卡挂失前一直由案外人阿春管理和使用,透支消费亦是阿春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但对其陈述的真实性被告并未加以举证证明,本案中亦无法对陈某宙陈述的真实性予以查证。再则,陈某宙将其个人的信用卡及密码交付给案外人阿春管理使用,本身巳违反关于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通过原告阿梅所提供的相关银行存款凭证,足以认定原告巳向被告的信用卡存入了61620.46元的事实,该钱款用于向发卡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陈某宙否认通过阿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亦无法举证证明双方曾达成借贷的合意,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但因原告向被告的信用卡内存款61620.46元的事实行为,巳使被告在没有法律上依据的情况下即获得61620.46元的经济利益,而同时也致使原告自身遭受经济上的相应损失,故对于该卡所获61620.46元的存款应属不当得利,被告陈某宙作为该信用卡的所有人应依法予全部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于是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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