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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餐饮娱乐业霸王条款屡禁难止 维权从我做起

2015-01-1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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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中总离不开餐饮娱乐消费,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餐饮娱乐企业置消费者合法权益于不顾,频频发生消费侵权事件。更有甚者,利用霸王条款,形成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的所谓行规,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生活中总离不开餐饮娱乐消费,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餐饮娱乐企业置消费者合法权益于不顾,频频发生消费侵权事件。更有甚者,利用“霸王条款”,形成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的所谓“行规”,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消费者朱女士的儿子结婚在某酒店预定了40桌婚宴,后来考虑到来宾人数有所减少,便提前一天告知酒店预定减为35桌。该酒店表示已预定酒席不能退。消协认为,消费者并没有无故取消定单,只是出于避免浪费对预定数量做出适当调整,且已提前告知酒店方,经营者并没有因饭菜已做好而有实际损失,拒不退还5桌酒席费用的做法不妥。经营者所签合同中“已定酒席概不退”的条规是明显的霸王条款。经消协调解,经营者接受消协的调处意见,退还消费者6000元。

  相比之下,消费者蒋先生投诉涉及的金额虽小,确是正当权益的合理诉求。他在一家餐馆用餐时,店家要额外收取4元“消毒餐具费”,当他提出这是不合理收费时店家不但拒不接受他的意见还态度恶劣,声称“整条街的餐馆都是这样的看你能怎么样?”,争执中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蒋先生向消协投诉。消协向该经营者指出按《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饭店向用餐者提供卫生、洁净的餐具是其法定义务,另行收取餐具费用,消费者有权拒绝。

  与蒋先生遇到类似情况的还有消费者白先生和陈先生。他们反映在影城观看3D电影时,都遇到强制10元购买3D眼镜的情况。消费者协会认为这违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首先,消费者已经为观看3D电影购买了电影票,票价就是要约中消费者应履行的义务。当消费者履行了义务后,就具有观看的权利,其中包括观看必须的设备费用。影城要求消费者再次付费购买3D眼镜,而且是必须购买,不符合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其次,10元一付的3D眼镜或许不贵,但以成千上万的消费者数量计算,影城获利就不是小数字,这就涉及到经营中的不当得利,达到违法条件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宋先生的投诉则更有典型性。去年11月中旬,他与朋友在西安某高档酒店就餐,店家禁止自带酒水,且在结账时加收300元包间费。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媒体采访函中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违反《消法》精神,属无效条款。中消协和各地消费者协会也对此多有指责。经消协介入调查调解,经营者退还了多收的费用。但不难看出,根深蒂固的一些“行规”仍有很大市场。高额的酒水利润是餐饮业设定“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动因,涉嫌不公平交易。消协认为,餐饮业提供酒水与菜品等产品性质不同,不能体现员工服务与技术含量,收取远高于市场价的酒水费用不符合法理,也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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