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当得利应返还
2010年12月28日,覃某的朋友韦某向黄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约定于2011年1月3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人韦某立下借据,覃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名。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韦某催促还款,可在覃的担保期届满后,韦某都未还款。覃只能依约主动履行自己的担保责任,于2011年11月13日,替借款人韦某向债权人黄某归还10万元。
黄某收到10万元后,向覃出具了收据和借款人韦某的借据。之后,覃某多次催促韦某还款,但是韦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覃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对方归还自己垫付的款项10万元。柳江县法院受理案件后,韦某已外出,其家人也不知其去向。法院通过公告向韦某送达相关文书,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最终,法院以韦某不当得利获得10万元,判决由韦某返还上述钱款给覃某。
【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覃某在已无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代韦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覃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韦某因覃代其归还借款已不必向债权人还款,韦某已取得了不当利益,因此,覃某主张韦某归还其代为清偿的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给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对于别人要自己签名没有过多在意,尤其是为朋友借款担保时,往往认为只是“走个形式”,实际上,担保人签名往往具有法律效力,市民们应慎重看待自己的签名,不能因为一时耳根软听从了朋友的话,随意担保,一旦因为签名而惹上官司,那事情就麻烦了。
此外,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签了字,其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保证担保应注意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等内容的约定,务必明确各项保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