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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主状告代销商不当得利 保亭法院判其返还

2014-12-01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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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今年77岁的霍先生来自内蒙古,他和来自北京、上海的另外三位购房者同时组团购买了保亭上某园小区的四套房子,入住后却发现邻居们买房按9.3折购买,他们四人通过代销商买房却按9.7折购买。因难讨回多收的购房...

  今年77岁的霍先生来自内蒙古,他和来自北京、上海的另外三位购房者同时组团购买了保亭上某园小区的四套房子,入住后却发现邻居们买房按9.3折购买,他们四人通过代销商买房却按9.7折购买。因难讨回多收的购房款,四人诉至保亭法院,要求代销商返还不当得利5.3万元。日前,该宗不当得利案件在保亭一审宣判,判决代销商返还不当得利5.3万元。

  四人组团买房:发现“买贵了”

  森某公司开发保亭上某园小区,博某公司是代销商,佣金由森某公司按售房款比例支付。2012年2月,霍先生、刘先生、周女士和刘女士收到售楼广告后,乘博某公司的车到小区现场看房。

  霍先生四人返回三亚,与博某公司签了四份定房协议,约定购房款按9.7折计算,并每人缴纳3万元定金。付清房款后,森某公司及时将四套房屋交房。

  霍先生四人称,“我们通过代销商买房是9.7折,住了进来才从邻居口中知道,在售楼中心买房成交价均为9.3折。售楼中心也告诉我们,代销商森某公司所卖房屋均为9.3折。”

  经双方结算,博某公司以代理费名义多收取霍先生四人购房款5.3万元,其中霍先生、刘女士分别1万元、刘先生2万元、周女士1.3万元。2013年3月,该公司书面承诺返还溢价款。

  但是,2013年6月前后,博某老板却一直联系不上,让霍先生等人急得团团转。

  无奈之下,霍先生、刘先生、周女士和刘女士将保亭森某实业公司、三亚博某实业公司告上保亭法院。他们要求开发商和代销商返还涉案四套房屋多收的购房款5.3万元。森某公司对分销商博某公司的代理行为检查、监管不够,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代销商返还不当得利

  法庭上,开发商森某公司辩称,其没多收取四人所诉的5.3万元购房款,其并非适合的诉讼主体。

  代销商博某公司辩称,其所卖的房屋不全是9.3折,也有是9.5折或9.7折,当时四原告买房时协商价为9.7折,因霍先生等人多次交涉,该公司才答应按9.3折算,其愿意将多收取的5.3万元退还给他们,只是公司老板因客观原因临时无法与四人联系。

  保亭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博某公司代为森某公司销售房产,森某公司已按约定付其售房佣金。博某公司在向本案四人售房中,又以代理费名义收取购房款5.3万元,该代理费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森某公司虽对博某公司在售房过程中管理、监督不够,但其未取得四人多缴的购房款。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限三亚博某实业公司返还霍先生、刘先生、周女士、刘女士四人不当得利共5.3万元。本案诉讼中,四名原告自愿放弃涉案利息、交通费及误工费。

  律师说法

  返还不当得利,原则上应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林凤妮律师认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律师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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