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山东省
日照市山东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而被告秦某借款后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且久拖拒还款,王某无奈之下代被告秦某偿还本息共计6416.31元。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秦某偿还代其归还的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秦某作为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债权人借款本息,原告王某因此为其清偿了借款本息共计6416.31元,履行了保证责任,故原告享有对该部分保证债务履行的追偿权。据此,法院迅速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秦某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为其代履行的借款本息641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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