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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特征

2012-12-1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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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文找法网小编介绍专利权质押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有哪些特征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以口头形式、电话、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page]

  二、专利权质押标的是什么

  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即一项专利权只能在授予该专利权之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内有效,在该法律地域效力范围以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就是:只有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反之,任何外国或者地区依据其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外国或者地区的专利权对我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不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因此,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当然,如果某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仍然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可以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

  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了。

  我国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一项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否仍处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第一,我国专利法所指的专利权有三种:一是发明专利权,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另一种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二,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还是根据1993年1月1 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那么,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如果是根据 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改后的《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

  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以后,一项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还不能享有专利权,因此,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另一方面,在专利局发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法》第44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被撤销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再者,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所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最后,被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同条第1款第 1项还规定:“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在恢复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page]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如何变更

  1.著录项目变更。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由于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处分权受到了质权的限制,所以著录项目变更请求须得到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同意才可以提出。在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除正常变更程序所需要的文件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经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审核批准,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将不予变更。

  2.质押合同内容变更。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间,如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或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书面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专利局审查。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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