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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质押的注意事项

2012-12-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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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举贷,首先对券商开放,

  200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举贷,首先对券商开放,同时也为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在政策和业务上作了铺垫和准备。

  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借贷双方将涉及借款人资格审查、贷款用途、质押物的有效性、质押利率等一系列事项。一般而言,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商业银行在推出此项业务的同时,也将附带一系列条件,如对申请贷款的个人投资者,要求其股票市值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对个人投资者提供给银行作为质押的股票,银行要审核,不会接受PT、ST类以及资不抵债或摘牌可能性很大的股票作为质押品;对于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可能太长,不会超过1年,对于贷款的用途,为防止借款人将所贷款项重复用于炒股而导致风险增大,银行亦可能作出相应规定,如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在贷款中,银行还将设置贷款警戒线和平仓线,便于风险的控制。与此同时,银行对于贷款的质押率、利率等的如何计算都将有所规定。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规定:

  质押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这里所指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是指总公司,银行则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行,以及其它商业银行总行。

  贷款人:必须有专门的业务部门、人员负责管理股票质押业务,应该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相关股票行情,以及上市公司信息。

  借款人: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按证监会规定,提足了交易风险准备金;一年内无重大违纪行为;上一年度未亏损;上一年度未挪用客户保证金。

  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最高30%,下限为10%。贷款最长期限六个月,不得展期。

  不得接受的股票有:上一年度亏损;前6个月涨跌超过200%;可流通股过分集中;交易所停牌可除牌的股票;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票5%以上的(不包括证券公司包销购入后超过5%以上的)。

  质押率:根据股票质量、上市公司财务资信状况,最高不得超过其市值的60%。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7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平均价)。

  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之前,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以行保管和处置事宜。[page]

  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自有资金的15%,证券公司所质押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发行的5%,流通股的10%,一家上市公司被各家券商所质押的股票不得超过其发行的20%(此项由证券登记公司负责监控)。券商必须与一家银行签定主办行协议;主办行对所质押的股票必须每天进行评估。

  警戒线: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

  平仓线: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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