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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公司的三大风险

2016-07-07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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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行作为经营“信用”的高风险企业,存在着金融企业的固有风险,通常要采用担保方式来有效地规避风险,而动产质押是银行最常采取的担保方式之一。

  银行由于没有监管经营资质和缺乏对动产管理的经验,于是委托监管公司对动产进行监管,将风险予以分散。那么对于监管公司而言,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风险是究竟什么呢?

  动产质押监管的风险,对于物流公司而言,大体上是两类:

  一是由于监管公司的监管过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带来的风险(即操作风险);二是由于约定不清或规定不明带来的非过失风险(即法律风险和银行风险)。具体而言:

  1、操作风险:是由于监管公司自身管理和操作不当等原因形成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如监管员在现场私自放货,造成质物不足;

  (2)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如在接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但未收到银行书面解押指令的情况下办理解押放货;

  (3)业务不熟练,对于量大、货杂、品种多的质物盘点不到位,造成质物不符合银行的要求;

  (4)监管流程设计上不合理,中间环节失控,如监管地点不适合监管、交接环节不明确、盘点周期过长等,均会造成监管公司不能有效控制质物;

  (5)执行不到位,如监管员配备不足、出质人不及时在相关表单签章确认等;

  (6)质物选择、监管上不符合要求,如专用设备不适合作为质物,不能监管处于首饰加工过程中的金、银等;

  (7)在第三方仓库监管,监管公司缺少控制手段,出质人与第三方仓库恶意串通,如出具假货物权属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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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风险:也可以称为协议风险,是指监管公司按协议约定承担过多责任或责任不清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监管公司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质物权属认定、质物内在品质认定、仓单回购等责任;

  (2)监管责任不清,由于相关法律对监管公司监管责任的界定不清晰,协议文本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不确定性,如在出质人作业库发生自然灾害使质物灭失,监管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3)银行要求监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与条款,承担总对总协议规定以外的责任。

  3、银行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转嫁给监管公司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1)银行工作人员的疏漏,如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自己检验质物的质量,而由出质人自己去检验,出质人也没有在质物中抽样而是非法用其他货物作为质物样品去化验,造成样品与质物不符,实际质物的单价远低于样品的单价;

  (2)银行工作人员不作为,如在出质人出现强行提货时,监管公司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通知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不予理会,也不签收监管公司的任何函件,一旦形成实际损失,则将监管公司告上法庭;

  (3)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如不按协议要求使用规定单证操作业务,私下要求监管公司放货等,也存在银行工作人员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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